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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嘉兴又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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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下午,嘉善法院一审依法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1、贺某在被告人杨某的介绍下,租赁嘉善县罗星街道锦和苑东区门口南侧沿街商铺二楼,供他人赌博并收取红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曹某、张某等人在赌场内以高利息出借资金的形式向参赌人员滕某、王某、张某等人提供赌资,吸纳被告人李某加入赌场看场子和收取红利,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张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后因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杨某等人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方式逼迫借款人或其家人偿还债务,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贺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并收取红利,共参与抽头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曹某、张某共同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用于赌博,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另被告人杨某单独提供高利贷3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1、贺某、杨某、曹某、张某属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曹某、张某、陈某1、李某、陈某2为索要高利贷,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曹某、张某、李某为讨要高利贷共同多次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嘉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惩腐打伞工作,日前,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黑恶案件中排摸发现并移送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挖黑恶案件背后腐败问题及“保护伞”。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检举揭发黑恶犯罪、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并应认真仔细审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群众反映情况等,仔细核查各被告人的前科处理情况,综合审查是否存在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主审法官在审理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合议庭专门研究,并对此签字负责;发现相关线索的,要移送所在法院扫黑办处置;没有发现相关线索的,也要向所在法院扫黑办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在程序上,各级法院扫黑办将线索报院长审签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当地扫黑办,并层报上级法院扫黑办备案,不宜移送当地扫黑办的,可移送上级扫黑办;对办理线索移送的时限、手续等作出严格规定,并对可能存在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便宜措施。
同时,省高院还将线索排摸发现及移送工作作为办案质量主要考核指标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应排摸发现而未能排摸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对排摸发现的线索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漏报等,延误相关办案部门侦办、上级决策,致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的等6种情形问责追责;对移送线索得以破获有关案件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据悉,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浙江法院已移送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117条,涉及119人。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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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嘉兴无黑”
综合自嘉善法院、浙江天平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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